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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文字号中,发文机关代字后面的“发”字是通用的吗?是否还有其他的形式,各种形式有何区别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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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栾照钧解答】:# M. _ y; d# ^0 m
6 _0 ^& J8 B+ U 长期以来,发文字号变化多样,至今纷繁复杂、五花八门,而公文著作中的阐释也往往不尽一致。因此,明了其结构规范确有必要。 6 S! ^+ j5 k! l
4 `1 B% d9 e5 H1 y: g/ ? 新《条例》再次明确规定,发文字号“由发文机关代字、年份、发文顺序号组成”(这可以理解为发文字号的“三要素”)。机关代字和年份中间常用的“发”字,既代表发文的意思,又起着联结词的作用。实践中,一般多用“呈”“发”“函”三个字来联结机关代字和年份,分别代表上行文、下行文和平行文(有的用“函”联结并不只代表平行文,而是代表信函格式)。一些较大机关的下行文,即使在同一时期也不一定专门使用一种发文字号。在许多公文中,会看到用“字”联结的情况。这多表现在发文数量较多的大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的公文中。对“发”和“字”的使用,目前尚无明确规定。从常用的基本的发文字号来看, “发”一般在机关统发文中使用;“字”一般在机关的部门分类文中使用。鉴于实践中的复杂情况,一些非基本的发文字号是否规范,还有待于实践检验或由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。可以肯定的是,衔接不当、乱加赘字如“地劳[19××]378号”“内归(××)字第405号”和错用“字”字,如某政府的发文字号“×政字〔2008〕号”以及“发”“字”并用,如“××发字”结构、“×发×字”结构等等,应属于不规范的情形。 ) S1 B$ y, `/ I- b; 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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