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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秘书工作]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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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-9-15 15:15:1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 
公文写作培训班
网友问题:% N* I; Z+ B, [' x" g6 W4 w

2 w8 v* Y$ Z% F( p, `        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,觉得有问题,特向您请教。 ' A% W' T6 X- n/ X
      是省财政厅牵头、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。
) m8 X. i) f  B* `/ H8 }      问题1:文件的主送机关是:省直各有关部门,从内容看,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。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,没有什么意义啊? ) {- [. T  a3 e- ?' F/ Z" n  E
      问题2:在版记部分,对上级用的是“抄报”,平级用的是“抄送”。“抄报”的形式应该不妥吧? # W* |6 k# C+ H7 I+ D
  H0 T: V% N) x* V0 r; \
老秘观点:/ w4 L; U& h& r" k

; ?) G' W3 ]1 q(1)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,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,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。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,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“是否确有必要”,是否“注重实效”,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。
6 h0 S1 n' f* H) M- x3 i: ^1 K/ e# \(2)关于“抄报”的提法,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、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。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,不再区分上级、下级、平级,一律统称“抄送”。因此,此文版记部分使用“抄报”显属因循守旧,不合规范。
( e. {( Z! z$ U0 Y% s+ D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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